双方明确约定股权出售剩余款项转为贷款,随后双方签订了借条,借条是对股权出售余款的处置,双方系股权出售产生的纠纷,而非民间借贷纠纷。
:在民间借贷诉讼中,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基础法律关系审理。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需要偿还借款及利息,被告抗辩觉得借条款定的借款并未出货,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,而是双方约定将股权出售剩余款项转为贷款,因此签订的借条是对股权出售余款的处置,双方系股权出售产生的纠纷,而非民间借贷纠纷。若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合同并未实质履行,并证实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,根据基础法律关系审理。此时,借条只不过对合同未付的股权出售余款进行确认和处分,其虽然名为“借条”,但实质上应是“欠条”。当然,依据《规定》第十五条“但书”的规定,当事人通过调解、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,不适用上述规定,即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关系审理。
:(2014)民一终字第260号